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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预告

关于争当校园文明领航者的倡议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9-06 20:32 浏览次数: 【字体:

 

亲爱的同学们:
告别了丰富多彩的暑假我们又迎来了一个新的学期,重新回到美丽的校园,站在了新的起跑线上。大家有没有想过新的学期我们是否应该有所反思,从个人文明素质上有所改观和提升呢?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我们只要留心就不难发现,凡是事业有成的人他们都十分注重文明礼仪。事实上,越是懂文明礼仪的人,越能获得自由发展的广阔天地,因为他是受人们欢迎的人。相反,如果缺乏教养,不懂文明礼仪,人们采取不欢迎态度,又怎么能发展事业,立足社会?为提高我们自身的素质,促进学校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氛围,院团委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公共场合不过于亲昵;告别污言秽语,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多讲“谢谢”、“对不起”、“您好”、“请”、“再见”。公共场合着装大方、得体。
二、尊敬师长,孝敬长辈,团结同学,珍惜友情;善待身边的同学 、朋友,不要因为自己的鲁莽给对方造成伤害。
三、树立法律意识,做人讲诚信、说话讲根据、做事讲原则。不道听途说,不听谣传谣,理性行事,不感情用事。
四、关心他人,同情弱者,常怀感恩之心,向需要帮助的人给出鼓励的微笑、贴心的话语或用实际行动支持他们。
五、勤劳俭朴,不铺张浪费,不攀比,不贪图享乐。注意节约用水用电。
六、遵守并维护公共秩序,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待人接物讲礼仪;爱护公共设施,发现损坏的公物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
七、注意公共卫生,树立环保意识,倡导低碳生活,拒绝一次性筷子,不使用塑料食品包装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践踏草坪,保持校园美好环境;尊重、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
八、合理分配时间,文明科学上网,严守网络文明公约,不浏览不良网站,不散布不良信息,争做网络道德模范、文明使者和安全卫士。
九、努力争创星级文明宿舍。维持宿舍良好的生活环境,不酗酒、不赌博。
十、养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健康成长,全面成才,作一名自强、自立、自主的优秀大学生,作一名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大家想一想,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是职院的一份子,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爱学校就是爱自己。如果我们每个同学都能像爱护自己的家一样,爱护我们的校园,人人都能成为这个大家庭的守护者,那么我们的校园将会变得更加和谐而温馨。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从现在做起,从细微处做起,做一名文明的领航者,共同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
 
共青团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科技学院天平学院委员会团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工作,是增强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团员组织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衡量团的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了做好各团总支、团支部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促使团员青年及时、足额交纳团费,团组织用好、管好团费,特制定了《团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足额交纳团费是每个共青团员的义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一次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三条 共青团员每学期统一交纳该学期全部团费,由各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交团总支组织委员,汇总收齐后上交院团委。共青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条 共青团员交纳团费的基本标准为每学期3/人,共青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共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团总支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将所收取团费总数的80%上缴院团委,其余部分自己留用。
第七条 院团委由组织部负责收取团费。各级团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团费管理。团费应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组织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第八条 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主要用于以下活动:
1、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
2、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报刊;
3、其他团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第九条 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团总支使用团费,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对于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团费管理使用规范的团组织,院团委将通报表扬。不能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或团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团支部,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挪用、贪污团费的,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同时,各总支每年上缴团费时要向院团委书面报告一次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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