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委、行署印发的《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要求,在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的委托授权下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执法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八、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十一、完成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单位地址:托里县复兴北路069号
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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